姚元勋律师,铜仁合同法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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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亦称"劳动协议"、"团体协约"、"联合工作合同"等。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企业,是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反映。劳动者为了增强自己的力量,联合起来实行罢工运动,迫使资本家对工人作出某些临时性的让步。
之后,他们推举工人代表和资本家签订集体合同,而不由个人规定出卖劳动力的条件。如俄国的第一个集体合同,就是在巴库工人罢工获得胜利后,于1904年12月签订的。当时,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提高工资、缩短工作日等条件。
二、集体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集体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般而言,集体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制定集体合同草案;二是审议;三是签字;四是登记备案;五是公布。
1、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
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2、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
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4、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
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5、公布: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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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实践中很多格式在应用中变形为合同提供方规避风险、减轻自身的一种方式。在保险合同尤其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应该慎重,从保护困难群众的角度出发,体现公平。
免责条款中的特别不是仅仅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就够了,而是保险人必须尽到提示义务,这里的提示义务应该是积极的,诚意的,必须达到使投保人真正的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否则仅仅的书面明确说明是没有效力的。关于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根据公平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2日,周x春与AA公司签订投保单一份,购买《长泰保险》二份,保险金额2万元,及《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一份,保险档次一档,受益人为其女周xx。
《长泰安康保险》条款约定: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免除约定:①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②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③吸毒;④自杀;⑤违章驾驶机动交通工具;⑥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⑦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原因失踪而被宣告死亡的;⑧战争;⑨核辐射等,对因以上九种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4、该投保单特别约定栏约定乙肝疾病属除外。该条款还对其他保险、保险金的申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在签订投保单时,周x春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一栏,对是否肝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肝功能异常等疾病一栏选择;否;,并在;声明;处签名。
《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约定: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因罹患疾病,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且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药费、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等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承担85%的给付,并根据投保时选择的档次对单次住院的各项费用设定限额。
2、对因保险单签发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等十五种情形,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
3、该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此外,该条款还对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续保和保证续保、如实告知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年5月23日,周x春缴纳保险费,AAXX公司向周x春发放保险单。《长泰安康保险》合同自2003年5月24日零时起生效至终身止或至该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自2003年5月24日零时起生效至2004年5月23日24时止或至该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2004年5月8日至20日,周x春因原发性肝癌在XX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108.47元;后周x春转入XX科技大学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6997.89元;同年6月8日,周x春因肝癌入枝江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治疗费3316.66元;6月24日,周x春死亡。
2004年5月20日,周x春续交《长泰安康保险》保费。同年5月31日,周x春向AAXX公司申请给付住院医疗费用。2004年7月6日,AAXX公司在《致客户通知书》中,以周x春未如实告知其患乙肝病史7年,有血吸虫病史,家族有乙肝病史等情况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条款规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原告周xx不服,遂于2004年12月向本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