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元勋律师,铜仁合同法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果通过遗嘱的方法使孩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即父母通过写下遗嘱,把房产规定为单独由自己的孩子继承,孩子的配偶没有继承权利。但遗嘱继承不利于孙辈们的就学,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很方便。笔者这里要说的是法律上的赠与——即如何通过赠与使孩子不受婚姻状态影响独自拥有房产。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中规定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
二、什么是赠与人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一方叫做赠与人。
三、什么是受赠与人
在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财产的一方叫做受赠人。
四、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赠与”之所以是合同,因赠与,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愿意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用百姓的话讲,就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如果受赠人不愿意“要”或者赠与人不愿意“给”,赠与合同就不能成立。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190条规定:第1款:赠与可以附义务。第2款: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笔者建议,在现实生活中赠与人父母赠与自己子女房产的时候,在赠与合同中也要附加上受赠人孩子在父母晚年必须尽赡养义务的附加条款。
参考书籍:1、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1999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2001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我们称之为违约中的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所受损害,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致使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所减少的数额。所失利益则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使赔偿权利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应当注意:1、受害人有权就他依照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这些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2、受害人仍有权就其因为对方的违约所遭受的各种费用支出要求损害赔偿,但这些费用支出的性质属于所受损害而非所失利益。3、受害人应当对所失利益的损害赔偿负举证,包括举证证明丧失有利的机会而遭受了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2款: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指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额的一般计算方法是:价值损失+附带损失-避免的费用-避免的损失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