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合同法律师 姚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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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费用要多少 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

2019年11月4日  铜仁合同法律师   http://www.yyxhtlaw.com/

 姚元勋律师铜仁合同法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费用要多少

  我们知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费用要多少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书多久下达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费用要多少


  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书多久下达


  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时,均要求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必须经过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方才认定该债权合法。经笔者研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福建法院在2013年1月份至2015年6月份的民事判决书中,凡是判决债权人胜诉的案件,无一例外地以债权人的债权经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为认定债权合法的依据;在判决债权人败诉的案件中,部分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也有类似观点的论述。最为明显的例子是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鼓民初字第374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主张的其对被告梁燕英的债权尚未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其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及借贷数额尚未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本案中的原告尚不具备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费用要多少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书多久下达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我们应该知道行使合同中的撤销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二、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

  在可撤销合同中,应该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担保人能否行使合同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


  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


  我国担保法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的内容,由此可知,在可撤销合同中,应该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