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合同法律师 姚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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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2019年11月4日  铜仁合同法律师   http://www.yyxhtlaw.com/

 姚元勋律师铜仁合同法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总是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对于这些矛盾都会有各自的办法和管辖人员,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有哪一些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会有所帮助。




  一、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何地法院受理案件。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权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


  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这里仅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罪刑轻重的要求;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里只有罪刑轻重的要求而没有犯罪性质的要求;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2、级别管辖的特殊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在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刑诉解释;第 16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刑诉解释;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中级法院既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也可以自己继续审理。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理论通说,管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高级别的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应以自己审判为宜,不宜交给下级法院。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有哪一些。不同的法律案件有着不同的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事件的发生地点,以上就是为大家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在合同签订后总会涉及到履行问题,合同履行有一种叫实际履行,那什么是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的是否有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二、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三、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的是否有效

  法律效力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


  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


  我国合同法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而不是谛约过失。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首先要对方有违约事实的存在,而且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