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合同法律师 姚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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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是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有何区别

2019年11月4日  铜仁合同法律师   http://www.yyxhtlaw.com/

 姚元勋律师铜仁合同法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是哪些

  核心内容: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是哪些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时的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时的履行。而债权人分立是什么,债权人合并又是什么,变更住所时如何履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时的履行


  所谓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前,在被撤销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分立要引起合同债权债务移转,即被撤销单位的合同债权债务移转给新的单位承担。单位订立合同后分立的,一般情况下,由分立的单位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在分立为几个新单位的情况下,若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别约定合同的债权或者债务分别由各个新单位按份承受,或者由一个或者部分新单位承受的,应当按照该约定承担原合同债权和债务;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上述特别约定的,则由分立的各个单位承受连带债权和债务。


  所谓合并,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合同后,与其他单位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合并时要引起合同债权债务移转,即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变更住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改变了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住所,由一地迁移到另一地。当事人变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点等问题。


  无论是当事人分立、合并还是变更住所,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而不得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为由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只要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一方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即可。


  在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情况下,该当事人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债务人。属于分立或者合并情形的,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成立的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债权债务分配的情况等有关合同履行所必需的事项。如果债权人不通知这些事项,债务人就难以正确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有何区别

  核心内容: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有何区别先履行抗辩权与救济区别,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他们之间的具体区别将在下文为您讲述,希望能够帮助您。


  先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区别


  与救济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都是对违约的救济,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则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径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对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等待对方的履行。


  第三,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届期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事实上,对所有届期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都适用解除的方法,因为解除合同未必符合被违约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往往能使被违约人履约,最终实现合同目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也可分两步行使,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未履行,可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财产。